规章制度

长春师范大学少数民族学生成绩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为了做好少数民族地区人才的培养工作,促进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增强民族团结与维护国家统一,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的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根据国家政策统一招收的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学生,和运用少数民族语言参加高考被我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如:运用朝鲜语参加高考的朝鲜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条 学生应按《长春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修读完成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方可允许毕业。

第三条 学校将根据《长春师范大学综合素质考评指标体系》(参照《长春师范大学综合素质考评方案》)给予加分。加分分值=学生获得“综合素质测评”总积分*40%(“综合素质测评”总积分按百分制折算)。对于考试成绩<60分的课程加分后成绩不能高于60分;对于考试成绩≥60分的课程,所加分数=加分分值*15%,但总分不能超过90分。加分针对课程结业成绩与补(缓)考成绩有效。

第四条 各分院学生管理部门与教学部门对加分学生资质与汉语水平进行严格把关,并提交申请加分学生名单。学生工作部(处)组成审核小组,对各分院提交的加分学生资质和应用汉语情况予以审核(审核依据为学生高考后的《录取名册》),对不符合加分条件学生的成绩不给予加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各分院每学期课程结业考试前,将学生加分成绩单及相关证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汇总签字后,交由教务处统一加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