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长春师范大学学生走读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我校学生住宿管理的总体要求,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但因自身或家庭原因不能在校住宿的学生,经过申请可办理走读手续。为了更好的规范我校走读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走读办理条件

1.家庭居住在长春市内(限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绿园区、二道区、净月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开发区)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原因或特殊需求,可申请办理走读;

2.具有特殊情况的非长春市内学生,如因身体重大疾病或心理原因等不适合在寝室居住的,有家长陪读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走读。

3.新生原则上不予办理。

二、走读办理时间及期限

1.走读手续办理时间在每年的5月中下旬,具体时间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确定。

2.走读期限为一个学年(每年的9月至次年7月),学年中途原则上不予办理。

3.走读期满后,可在每年5月份“学校统一办理走读期间”申请续办。具体要求详见本文第三条“走读办理流程”。

三、走读办理流程

1.学生本人申请

由学生本人向分院提交走读申请,内容须包括个人自然情况、申请走读原因、父母姓名及联系方式,并提供学生本人及家长身份证复印件(附学生和家长签字)以及其他佐证材料。

2.学院审核

辅导员初审,需审核①学生走读申请书、②本人及家长身份证复

印件(附学生和家长签字)以及③其他佐证材料(以上①②③材料在

审核完毕后由分院存档)。

辅导员初审合格后,学生本人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学生走读审批表》,经辅导员签字后交由分院副书记审批并签署意见。

学院审核完毕后,需将本学院申请办理走读学生的基本信息填写至《XX—XX学年走读学生基本信息汇总表》。

3.公寓管理中心审核

各学院走读工作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向公寓管理中心上交材料,公寓管理中心原则上不接受学生个人办理走读手续。具体包括:《学生走读审批表》(1人1份)、本学院《走读学生基本信息汇总表》电子版及纸质版(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各一份。公寓管理中心管理科审核无误后在《学生走读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4.走读手续备案

《长春师范大学学生走读审批表》一式1份,由学院走读工作负责人统一上交至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公寓管理中心存档,并将复印件返还学院。

5.走读手续的续办

走读期满仍需办理走读的学生,可在每年5月份“学校统一办理走读期间”申请续办。续办时学生需向分院提出书面申请,分院审批后,填写《XX—XX学年走读学生基本信息汇总表》,并在相关项目中标注“续办”,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

6.走读手续的变更

走读手续的变更包括“走读期未满,因特殊情况申请回校住宿”和“走读期满办理回校住宿”的学生,均需向分院提出申请,并填写《走读生回住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公寓管理中心审批后,由公寓管理中心管理科为其办理入住。

四、走读生管理

1.学生在走读期间学生家长或其它监护人要承担起管理职责,学生本人更要增强自我管理意识,时刻以校规校纪严格约束自己,走读期间在校外的安全责任自负。

2.办理走读手续的学生,在每年的暑假前搬离寝室并办理退宿手续,由公寓管理中心负责检查。

3.走读学生不得在走读期间进入公寓住宿,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各学院要清晰掌握走读学生动向,履行与家长共同监管的职责。

5.不办理走读手续,私自在校内外租房居住的学生将做违纪处理。

五、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