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逐步实现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量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由公寓管理中心和各分院共同实施管理,要积极引导学生在学生公寓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自觉执行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三条 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春师范大学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五条 评比制度及奖励办法参照《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处罚条例》。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依据《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处罚条例》相关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八条 树立主人翁思想和集体观念,以高度的责任感自觉维护学生公寓的良好生活秩序,遵守《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公寓文明公约》,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不无理取闹。

第九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不在学生公寓从事违背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不散布、传播不健康的言论,不观看、收藏不健康的书籍、报刊、杂志、光碟等,自觉抵制互联网上的黄色及反动信息。

第十条 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作风正派、服饰整洁、仪表端庄,言谈举止文明得体。

第十一条 要团结互助。同学之间发生矛盾,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互相谅解,适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二条 发扬艰苦朴素作风,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粮食。

第十三条 保持学生公寓清洁。自觉搞好个人卫生,床铺和生活用品要收拾干净,摆放整齐。实施党员、学生干部、寝室长、值日生挂牌制度。室内每天要及时清扫整理,每周末进行大清扫。

第十四条 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

第十五条 爱护公物。不任意损坏、乱拆、乱搬寝室内外的一切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 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早上按时起床、出操或上自习,晚上按时就寝。

第十七条 认真遵守学生公寓安全制度。积极协助管理人员防火、防盗,勇于同坏人、坏事和不良现象作斗争。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的安全工作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各项安全设施,确保学生人身及公寓内的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内,由于自身过错造成本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责任;学生因过错行为,造成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过错人承担责任;非因学校方面原因,造成学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无责任人的,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由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学生本人对自伤、自杀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住宿者必须自觉维护学生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能力,注意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防自然灾害、防非法活动等;有义务及时劝阻、制止对学生公寓安全、正常秩序带来危害的不良行为,或报告相关工作人员处理;发生安全事故,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者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和保卫处。

第二十一条 会客管理办法

(一)会客时间:8:00——21:00

(二)会客地点:门卫收发室或管理员办公室

(三)会客要求

1.学生持本人一卡通进入其他学生公寓时,必须说明具体情况并进行有效登记,否则禁止进入其他学生公寓;

2.学生干部进入学生公寓工作时,必须持所属单位出据的证明材料,经允许登记后抵押有效证件方可进入,禁止单独行动,原则上在规定时间(登记后一小时)内离开学生公寓;

3.教职工进入学生公寓时,必须持本人工作证自觉接受检查,并进行有效登记,否则禁止进入学生公寓;

4.校外人员(校外办公人员、家长、亲友、外校学生等)进入学生公寓和寝室时,须说明具体情况并进行有效登记,抵押有效证件方可进入(离开时取走),禁止无故进入学生寝室,有特殊情况者必须由学生公寓管中心批准,登记注明后进入学生寝室;非本学生公寓住宿者和校外人员必须在当日21:00前离开学生公寓。

(四)所有进入学生公寓者,必须配合学生公寓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登记、检查等工作;不配合者,由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使用管理办法

(一)计算机在进入学生公寓前,应先鉴定计算机使用协议书并在门卫登记粘贴《长师学生公寓计算机使用卡》;计算机在拿出学生公寓前,应学生本人出示《计算机使用协议书》,到门卫登记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管理员或门卫核准身份,方可出学生公寓楼。

(二)学生在学生公寓使用计算机,必须注意用电安全。凡发现违章用电,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学生在学生公寓使用计算机,必须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熄灯就寝。

(四)学生在学生公寓使用计算机,必须遵守学校网络中心的管理规定。

(五)学生使用的计算机摆放位置适合、布线合理,应急时不影响疏散。

第二十三条 注意防盗安全,养成离开寝室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好习惯;禁止将寝室钥匙借给他人;禁止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如寝室需要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必须经管理员允许后安装并上交备用钥匙;要妥善保管好财物,贵重物品锁入柜内;寝室内不宜存放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必须主动报告管理员或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住宿者如发现学生公寓内有传染性疾病疑似患者,必须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者,在痊愈前或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必须服从校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变更和安排。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允许,禁止在学生公寓内及学生公寓附近从事一切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禁止协助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公寓游玩;禁止以攀爬、翻越等不正当方式进出学生公寓和寝室。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存放剧毒、易燃易爆、具有放射性等危险品和会污染环境的物品进入学生公寓;禁止存放赌博用品及易伤人的铁棒、刀具、锤子等非学习、生活必需用品;禁止饲养小动物(宠物);禁止在学生公寓内私藏枪支、弹药、匕首、警械、警具等凶器;禁止传播、复制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内和学生区进行传销、传播邪教、迷信思想、盗窃等一切违法乱纪行为。

第四章 防火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的防火工作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各项防火设施,确保学生人身及公寓内的财产安全。

第三十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必须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点蜡烛、吸烟、焚烧废纸和垃圾等违规行为;禁止使用充电应急灯、加热棒、电热宝、电夹板、电吹风、电风扇、电热毯、电饭锅、电炉子、电热杯等违规电器;禁止使用酒精炉、油炉、煤炉等明火,一经发现,无论使用与否,一律没收,并给予五十元以上罚款。造成责任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凡发现在学生公寓内有改变插座、线路等供电设备原貌或有偷电行为者,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同时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如因违反此项规定而引起火灾事故者,按情节轻重追究个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注意爱护和保护学生公寓内消防设施,禁止擅自挪用或损坏消防器材等,如有损坏要按价赔偿,并处以500元以上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纪律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内住宿学生应按时归寝、熄灯、就寝;学生公寓大门根据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关楼、开楼(关楼时间:每晚22:30,周五、周六23:00;开楼时间:夏季5:00,冬季6:00)。

第三十五条 学生晚归必须凭本人学生证进行登记,配合管理员核对住宿档案;特殊情况夜出时必须经所属分院学工干部或学生工公寓管理中心教师审批同意,详见《长春师范学院学生公寓学生夜出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公寓楼内大声喧哗、起哄、扔物品(如摔瓶子)等;禁止一切影响他人休息的文娱、体育等活动(如打乒乓球、玩扑克、弹奏乐器、听音乐、就寝后卧谈或打电话等)。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内进行买卖或订购等商业活动。

第三十八条 禁止滋事闹事、谩骂斗殴、喝酒、赌博(打麻将等)、吸毒等。

第三十九条 禁止观看、涉猎、传播淫秽内容的音像、书刊、光碟、互联网等;禁止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条 禁止恶意拨打“119、110、120、122”等特殊服务电话及校内急用值班电话。

第四十一条 禁止更改、调换、破坏、污损寝室门上安置的寝室门牌、寝室卡、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及寝室内安置的各类表单。

第四十二条 禁止破坏或污损寝室内家具、设备用品及公物,如踹门、撬门、私改电路、电线、电话线、拆卸门窗、乱钉钉子、拉绳挂物等;破坏或污损寝室内家具、设备用品及公物,将按物品原价两倍赔偿,学生公寓物品价格依据当地当时的价格标准,赔偿金额视实际情况酌定。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门窗、墙体等公物表面上留下鞋印、球印、污渍等;供暖后,风雪天要关好窗户;禁止浪费水电,如长流水、长明灯等。

第四十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管理员有权在寝室无人时进行各类检查工作;住宿者应服从、配合、支持工作人员进行各项检查工作,禁止顶撞、辱骂、殴打以及妨碍工作人员,如有以上情况,将视情节轻重交学校保卫处处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公寓的卫生管理,采取专人打扫和学生参与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学生区环境卫生和学生公寓楼公共区(园区、楼道、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卫生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安排专人打扫,学生寝室卫生由学生自己打扫。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寝室卫生。做到“五净一齐”(地面干净、墙面干净、门窗干净、桌面干净、物品用具干净和物品摆放整齐)。

(一)达标寝室标准

1.地面干净(地面保持干燥、清洁,无积灰、积水、痰迹、纸屑等杂物);

2.墙面干净(墙面、天花板无蜘蛛网、字画、脚印、球印、墨迹);

3.门窗干净(寝室门外无字画,窗台、玻璃干净);

4.桌面干净(桌面、桌内保持干燥、清洁,无积灰、积水、纸屑等杂物);

5.物品用具干净(寝室内各类物品用具干净);

6.物品摆放整齐(衣物、鞋、被褥、行李箱、暖瓶、洗漱用品、学习用品等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7.无垃圾(寝室内无垃圾堆放;寝室门外两侧无垃圾);

8.空气清新(寝室内无难闻气味);

9.无违纪(没有违纪情况)。

(二)不达标寝室标准

学生公寓寝室检查得分90分(含)以下为不达标寝室。

(三)具体检查标准

学生寝室检查卫生、纪律不合格项目编号(总分100分,5分/项)

1.寝室门内外有字画;

2.地面不干净(地面及地表死角保持干燥、清洁,无积灰、积水、痰迹、烟头、纸屑等杂物;不得有明显灰尘,浮灰不扣分);

3.窗台不干净、物品摆放不整齐(窗台<含死角>不得有明显灰尘,浮灰不扣分;窗台上物品摆放整齐);

4.窗台及门上玻璃不干净(窗台玻璃内侧表面<含死角>及门上玻璃内外表面<含死角>保持干燥、清洁,无积灰);

5.暖气片不干净、暖气片后有杂物(暖气片不得有明显灰尘,浮灰不扣分);

6.拉绳挂物、蚊帐未收好(贯穿寝室内的拉绳扣分;寝室内不得挂蚊帐、帘子);

7.墙壁、门、门框、暖气管、衣柜有灰网、字画等;

8.桌面不干净,物品摆放不整齐(桌面不得有明显灰尘,浮灰不扣分);

9.桌内不干净,物品摆放不整齐(桌内不得有剩菜剩饭、鞋袜等杂物);

10.床上物品摆放不整齐、有脏衣物等杂物;

11.床下物品摆放不整齐,有脏衣物等杂物;

12.未妥善保管欠款及贵重物品等;

13.衣柜、行李未锁好(无人使用的衣柜不扣分);

14.室内饲养小动物(宠物);

15.室内有垃圾堆放;

16.有难闻气味;

17.有吸烟迹象;

18.有违规物品;

19.寝室门外两侧有垃圾;

20.其它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学生公寓的卫生、学生公寓楼内的公共卫生由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管委会和各分院学生组织每天检查,不定期抽查。学期末进行总评比。检查中发现违纪行为,对学生实行一票否决制。(与学生的评优、入党、奖学金、贷款、补助挂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寝室门上必须张贴寝室卡,上报管理员存档,寝室成员变更时必须及时更换寝室卡并上报管理员存档。

第五十条 学生必须自觉维护寝室内外卫生,各类垃圾必须倾倒在学生公寓垃圾桶内;禁止往学生公寓的窗外、走廊、楼梯处、洗漱间、晾衣间、卫生间乱泼脏水、乱扔垃圾或杂物等。

第七章 住宿管理

第五十一条 凡本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无特殊原因均须入住学生公寓。如无入学通知书和未办理住宿交费手续者,不予安排住宿;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住宿安排采取按分院、班级学生住宿相对集中、不以学生经济状况为标准的原则进行;住宿学生必须按照指定的学生公寓楼、寝室、床位住宿;住宿学生必须每学年注册之日按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学生用电、用水以及使用其他生活服务设施需要收费的,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五十二条 寝室内家具、设备用品由学校统一配置、发放;学生入住时,可到所属学生公寓管理员处查阅配置表,如有缺少二日内必须到管理员处登记,没有及时登记者以丢失论处,责任自负;住宿学生要爱护室内家具、设备和各种用品,无论个人使用或集体使用,学生均负有使用、爱护、管理责任;禁止私自拆卸、调换、损坏、丢弃等;寝室内家具、设备及各种用品,若有异常或损坏(如暖气跑水、电器故障等),学生必须及时向管理员报告;损坏家具、设备(包括门、窗、玻璃、照明器具等)及各种用品要按价赔偿;原因不清,责任不明,造成损坏时,赔偿费由本寝室学生分摊,寝室长三天内收齐并交至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第五十三条 禁止私自调换、占用寝室和床位;禁止阻挠学生公寓寝室调配工作;学生需要调寝,必须持本人申请,分院副书记或团委书记签字,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同意方可调配;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同意,任何人无权擅自调配、挪用寝室。

第五十四条 禁止晚归寝、夜不归寝;禁止在学生公寓关楼后夜出;禁止男女生互串学生公寓楼、寝室、楼层;禁止私自留宿、出租或出借床位于他人;禁止私自外宿或租房外住;禁止走读生在学生公寓内住宿。

第五十五条 夜不归寝与夜出管理办法

(一)夜不归寝管理办法

1.原则上学校不允许学生夜不归寝,特殊情况者由本人所属分院学工干部(辅导员或副书记)负责研究、审批,办理外宿手续,详见《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外宿暂行管理办法》;

2.学生本人必须向所属分院学工干部(辅导员或副书记)提交外宿申请材料,并详实说明夜不归寝理由;

3.分院学工干部批准学生外宿申请时,必须确定学生返校报到具体时间,同时必须为学生开据有效外宿证明材料,并在学生外宿离校期间与学生本人或其家长保持联系,掌握学生的相关情况;

4.学生本人或其班级学生干部必须当天(逾期无效)将其外宿证明材料上交学生所属学生公寓夜间值班员或管理员处进行存档;

5.分院学工干部要对外宿的学生进行“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加强自我生命、财产保护意识”的安全教育,并告知凡因在学生公寓外住宿而引起的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6.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学生公寓学生夜不归寝情况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给相关分院;

7.外宿未经所属分院学工干部批准者,经查实按夜不归宿处理;

8.外宿无所属分院证明材料者,经查实按夜不归宿处理;

9.外宿理由虚假者,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二)夜出管理办法

1.原则上学校不允许学生在学生公寓关楼后夜出,有特殊情况时,学生本人必须持本人相关证件到学生公寓夜间值班员或管理员处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夜出由所属分院学工干部负责审批;

3.学生本人必须与所属分院学工干部(辅导员或副书记)取得联系,并详实地说明夜出理由;

4.分院学工干部必须确定学生返校报到的具体时间,并在学生夜出离校期间与学生本人或其家长保持联系,掌握学生的相关情况;

5.夜间值班员或管理员必须按照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发放的《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通讯录》与分院学工干部取得联系确定具体情况;

6.无法与分院学工干部取得联系时,唯学生因疾病必须就医的情况才允许夜出;要求须由其同寝两名学生或两名班级学生干部陪同先到校医院进行治疗,必须到其它医院进一步治疗时,须与所属学生公寓夜间值班员或管理员取得联系并说明具体情况,返回学生公寓时,须出据校医院诊断等材料;

7.学生本人所属分院学工干部未批准其夜出申请的,学生禁止以任何理由夜出;

8.学生本人在征得所属分院学工干部同意后或有疾病必须就医时,夜间值班员或管理员必须监督学生本人填写《长春师范学院学生公寓学生夜出登记表》后允许其夜出;

9.分院学工干部要对学生夜出,在公寓外住宿者进行“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加强自我生命、财产保护意识”的安全教育,并告知凡因在学生公寓外住宿而引起的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10.夜出理由虚假者,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11.夜出申请未得到批准无理取闹者,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住宿期间,若丢失门钥匙,不得私自调换门锁,应及时上报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并安排更换。如因未报告,导致学生公寓失窃,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发给学生本人的钥匙及安排的床位和家具等由学生本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五十七条 特困生寝室安排和分配:特困生须持有本人申请,县级以上民政局所出具的特困证明或父母双方下岗证及助学贷款证明,分院副书记审核签字,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每学年集中时间办理。

第五十八条 住宿调整必须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后进行;收费标准不同的学生公寓楼之间的住宿调整,其学生公寓费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含当月),多退少补;经批准调整住宿者必须在一天内完成搬迁。

第五十九条 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学生公寓住宿者必须由本人提出走读申请,说明原因,登记住宿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承诺加强自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出具本人与家长双方的文字材料,经所在分院副书记签字同意,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审批,并办理走读手续,方可不在学生公寓内住宿;未经批准,未办理走读手续,擅自在校内外租房居住(包括夜不归寝)者,在租房居住期间发生的所有问题和后果,均由本人及其家长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十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有权根据住宿床位额定数、学生公寓基建或维修工作的需要、假期对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考虑,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或集中安排;此期间涉及住宿的学生应积极配合,不能以任何理由妨碍、阻挠调配工作,拒绝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安排其他学生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

第六十一条 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在校住宿,如有特殊原因需住校者,须经家长同意,所在分院辅导员、副书记签字后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批准,方可住宿。寒暑假要集中住宿,住校学生必须凭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办理、领取假期出入证。

第六十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有权对校内所有学生公寓的房间进行管理和使用,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挪用、安排学生或其他人住宿。

第六十三条 退宿办法

(一)毕业生退宿

1.毕业生离校时,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有特殊情况需滞留者,应向所在分院办理申请手续并报学生工作公寓管理中心批准;

2.毕业生离校时,由各学生公寓楼管理人员按原住房间所配置的固定设施的数量、完好程度进行验收,若无丢失、损坏等现象,由学生公寓楼管理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手续后方可离校;

3.如有丢失、损坏等现象,要按丢失数量、损坏程度收取赔偿费和维修费,由责任者赔偿或由同室人员集体赔偿,有意损坏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4.对拒交赔偿费、维修费者,管理部门不予盖物品验收章,并通知有关部门,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5.毕业生离校时,要保持学生公寓设施完好,保持室内整洁,不得在墙上乱画,严防火灾,不得在楼内焚烧杂物等。

(二)其他退宿

1.凡转学、退学、开除等退宿时,需持学生工作部(处)签发的离校清单到学生公寓管理员办公室开据物品验收清单,交回寝室钥匙。若无丢失、损坏公物或拖欠有关费用,在管理人员签字后,到学生工公寓管理中心办理手续;

2.休学退宿由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开据物品验收清单;

3.转系学生,不办理退宿手续,凭学生所属分院开据证明,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做变更登记;

4.退宿者必须在离寝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一天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无特殊原因拒不办理或在规定期限内不来办理者,将视为违约离寝,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强制将其物品搬出学生公寓;不退宿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带走个人物品者,因学生公寓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他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该学生本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