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长春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号)的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条 认定对象

在本校注册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认定等级和标准

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可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A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生)、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生)、C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困生)

(一)A类: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500元以上、800元(含)以下的,确定为一般困难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4.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5.因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二)B类: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元以上、500元(含)以下的,确定为贫困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4.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5.因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三)C类: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元及以下),确定为特困生:

1.孤儿,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且另一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4.父母双方年迈体弱,或因不可抗力丧失(没有)劳动能力的;

5.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来自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6.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

7.持有学生生源地地方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学生。

第三条 认定程序

(一)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标准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各分院依据此办法中的认定标准及困难证明、佐证材料等,通过与学生谈话、查阅学生档案、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渠道,了解本班(年级)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的实际生活情况,讨论提出本班(年级)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 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分院审核。

(三)经各分院审核后,上交学生工作部(处)进行最终审核并备案。

第四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注意事项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校生一般在每年5月进行,新生于国庆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开展,认定结果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各项资助工作的前提条件和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报。

(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是学校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依据,是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凭据,没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有困难证明却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列为资助对象。

(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须经当地村(居)委会及乡(镇)或街道以上的民政部门同意盖章,要求注明经办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若当地乡(镇)或街道的民政部门确实没有公章的,附文字说明后,盖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的公章。凡手续不齐全或盖章不符合要求的困难证明,视为无效。

(四)各分院在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除查看《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须考察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表现和平时消费情况。要充分征求同寝室同学、班(年)级同学的意见,必要时可通过电话咨询、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有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不能列入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已认定的将取消其资格。

(五)属于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本人如未主动申报,一经发现,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将其列入经济困难学生范围。

(六)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资助的学生,一经发现,除追缴所有资助款外,将视其情节、影响,依据《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处罚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