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注册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分院勤工助学工作由本院党总支负责。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六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每学期初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测算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需要勤工助学学生的部门将提交用工申请,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召开勤工助学领导小组会议,审查勤工助学申请项目,根据用工需要、经费条件以及学校困难学生情况确定、批准立项项目。审核通过后公布活动项目,组织学生报名。
第八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主要为: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符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和按小时计酬两种方式。每小时酬金不低于8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六章 勤工助学的申请
第十三条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在班级处于中等以上水平;
(二)思想道德品质和各方面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家庭经济困难;
(四)生活朴素,勤俭节约;
(五)乐于为学校工作和为同学服务,不怕脏、不怕累、勤劳肯干,有敬业精神。
第十四条 学校勤工助学项目立项后,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由学生工作部(处)公布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目录;
(二)学生根据岗位目录提出申请,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三)由分院负责学生工作的老师进行上岗资格初审,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生工作部(处)审查、批准上岗资格;
(五)学生工作部(处)公布定岗情况,并通报用工部门;
(六)学生到用工部门报到、上岗;
(七)学生通过试用期后进行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校内各部门有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的职责;对于有特殊安全要求的部门(如水电中心、图书馆、机房、实验室等),在学生上岗前须先进行岗位技能和岗位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仅为学生提供校外勤工俭学信息,学生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一旦决定参加,由学生自行负责本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