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长春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资助渠道,汇聚社会爱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规范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项目的管理,吸引更多的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来学校捐资助学,更好地发挥社会资助的扶贫励志育人功能,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社会资助是指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或校内经济实体、师生员工自愿捐赠的,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的资金或实物,可以是资金资助、实物资助或资金实物混合资助等类型;捐助人是指向我校捐赠资金或实物的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或校内经济实体、师生员工;受助人是指接受社会资助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资助管理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统一领导,由学生资助中心实施归口管理。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社会资助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包括社会资助项目的联系洽谈与审查设立、受助学生的评审考核、捐赠资金(实物)的管理发放等;各分院负责受助学生的推荐、教育与管理。

第四条 鼓励各分院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广泛动员校友和社会资源设立针对本学院学生的各类社会资助项目,各分院联系设立的资助项目由各分院自行管理,并将资助项目协议书、受助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五条 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资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社会资助是以捐助人的捐赠愿望为基础的自愿捐赠行为,属于公益性捐赠,学校将充分尊重捐助人的捐赠意愿,但捐助人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商业和营利活动。

(二)专款(物)专用。按照学校与捐助人订立的协议,对各项社会资助捐助的资金(实物)实行分账核算、专款(物)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 社会资助的办理程序与形式

第六条 社会资助的办理程序:

(一)捐助人与学校协商相关事项,签订捐赠协议;

(二)学校按协议和捐助人的具体要求组织推荐与评审,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三)捐助人及时、足额将资金(实物)按照协商方式拨付给学校;

(四)学校及时按协商方式将资助金(实物)发放给学生

(五)学校将有关评审及发放情况报告捐助人。

第七条 社会资助的具体形式主要有:

(一)以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名义设立专项奖学金或助学金,每年定额奖励或资助学生,该项目设立的时间跨度一般不少于3年,奖励或资助总额一般每年不少于1万元;

(二)以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名义定向结对资助学生,可以采取"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等形式,资助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人数不限,数额不限,时间不限。

第四章 资助办法

第八条 受助人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

(四)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成绩合格;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服务同学,乐于助人;

(六)资助单位(个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学校审批程序:

(一)学校下达奖励或资助名额;

(二)学生提出申请,经由所在学院评审推荐报至学生资助中心;

(三)学生资助中心按照捐助人的意愿组织评审,确定资助对象并公示;

(四)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并将结果通知捐助人。

第五章 捐助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捐助人的权利:

(一)可与学校协商举行适当的捐助仪式;

(二)可约定捐助款物的用途和受益对象,进行定向捐

(三)有权检查资助的有关使用账目,了解其所捐款物的去向

(四)可向受助人提出合法、合情、合理的建议或要求。

第十一条 捐助人的义务:

(一)应严格履行与学校签订的捐赠协议,确保捐助资金(实物)及时、足额(足量)到位。若捐助人因特殊情况而中止捐赠的,应提早告知学校;

(二)应尊重受助人,保护受助人的隐私和自尊心,不可向受助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三)不得在捐赠协议之外借捐赠之便从事营利性活动,更不得利用捐赠机会进行非法的宗教、迷信、反动宣传活动。

第六章 受助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受助人的权利:

(一)有权在捐赠协议允许的范围内自主支配所获资助

(二)有权保护自己的人格和隐私不受侵犯,有权拒绝捐助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三)有权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如实宣传捐助人的义举。

第十三条 受助人的义务:

(一)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的用途合理支配所获资助,不得将资助用于奢侈性消费或其他不当消费;

(二)应通过书信、电话等适当形式,定期(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向捐助人汇报学习、生活情况;

(三)应努力学习,积极进取,用实际行动回报捐助人的资助,感恩社会。

第七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的权利:

(一)有权在捐赠协议框架下,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二)有权监控整个捐助环节,保护捐助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三)有权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开展评审与发放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的义务:

(一)应根据捐赠协议,客观、公正、有序组织资助评审与发放工作;

(二)应密切监督受助人合理支配社会资助,及时纠正受助人的不当消费行为;

(三)应加强对受助人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培养其感恩意识和奉献精神;

(四)在取得捐助人的同意下,积极宣传报道捐助人的义举与感人事迹。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捐助资金的管理:

(一)学校设立社会资助专项账户,用于各项社会资助项目的资金流动;

(二)社会捐赠资金严格按照学校会计制度管理,专款专用

(三)捐助人可以直接将资金存入学校账户,由学校统一发放,也可以在学校的组织下由捐助人发放给学生;

(四)学校定期向捐助人公布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捐助人的监督。

第九章 社会资助的育人功能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工作理念,注重发挥社会资助扶贫励志的育人功能。

(一)学校鼓励捐助人参与对受助人的教育和培养;

(二)学校鼓励有条件的捐赠企事业单位和团体为受助学生提供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或就业岗位,帮助受助学生在实践中锻炼能力、提升自我。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